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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7-18

建筑资质办理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

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

建筑工程 2 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

企业资产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一、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二、企业机构代码        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            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照片5张一寸

八、项目经理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照片5张; (能代表该工程项目业绩的施工合同; 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安全评价证明。

九、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等。

十、企业所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

十一、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单、设备台帐等。

十二、代表工程资料(中标通知、设计总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如以上资料不能反映工程的技术指标,企业还应提供能反映工程技术指标的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等有关证明材料。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

十三、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十四、企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C101表及近3年C102、C103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十五、加工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按《标准》要求提供,《标准》未明确要求的不提供)

十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